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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復合法律行爲。
2、佔有改定透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爲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爲形成了雙重佔有:
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
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
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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