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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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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4、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