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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確定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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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確定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能否轉讓
經過法院判決且進入執行程序後,表明債權人已藉助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私力救濟手段要受到限制。雖然判決書涉及的是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私權性質的債權,但由於公權力已介入並作出了確認,債權就不能再任意轉讓。否則受讓人就不能成爲適格的主體,其無權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程序中如發生申請執行人死亡、被撤銷的情形,權利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