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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工傷後如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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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工傷後如何請求賠償
取消“確認”賦予了行政賠償請求人更靈活的請求權

修訂前後的《國家賠償法》均在第9條規定了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兩種途徑,即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或提起訴訟和行政複議。在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下,依照修訂前的第9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滿足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即在致害行爲的違法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才能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而修訂後的第9條規定,刪去了“依法確認”四字,申請人如果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則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必非得在違法情形得到確認情況下才能提出。


從修訂前的第9條規定看,其前後兩款的規定在邏輯上有明顯的遞進關係,第一款有統領第二款的作用,但同時在第二款裏又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即在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而在修訂後第9條中,其前後兩款的規定是並列關係,第二款規定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賠償的途徑,賦予請求人以選擇權,更爲靈活方便。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單獨提起賠償請求之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逾期處理,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受理後還是要對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違法進行審查確認後,方可作出應否賠償的決定,而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告不理”,因此,賠償請求人應一併對致害行政行爲提起訴訟。


三、取消“確認”暢通了刑事賠償請求人救濟渠道


“確認”程序被人詬病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在刑事賠償中,除法院之外,其他司法機關的不予確認違法決定不能進入司法審查的範圍。而取消“確認”程序後,刑事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則可透過以下步驟最終進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


(一)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先行處理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賠償的範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22 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賠償中的先行處理是賠償請求人的惟一選擇,與行政賠償程序不同,行政賠償既可以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


(二)經過上一級機關複議。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必須經過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才能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和複議機關的複議後,賠償請求人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樣法院系統之外的公安、檢察系統的刑事賠償案件也進入了司法審查的範圍,拓寬了司法救濟的渠道,這也是取消單獨確認程序所帶來的直接結果。


綜上所述,根據律師365小編的闡述,我們可以明確的確認,在我國新的國家賠償法中規定,國家賠償確認違法程序已經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先行確認違法程序這一規定。這是由於國家侵權行爲的規則不僅僅是違法原則,同時還涉及到過錯原則等等,所以爲了更好的促進國家賠償的實施,作出了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