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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確認無效判決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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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確認無效判決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確認無效判決的適用情形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確認無效的判決的適用情形是行政行爲嚴重違法,需要予以撤銷的情形。具體有: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明顯不當的等各種情形。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