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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侵害他人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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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侵害他人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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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爲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列爲被告。列分公司爲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爲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