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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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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因婚姻關係解除而變更,因而確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至關重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共籤共認之債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條核心在於,夫妻雙方是否就對外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
其包括明示,如夫妻共同簽名、一方事後追認等;也包括默示,如未舉債一方以個人名義部分償還借款或利息、提供銀行賬號接受相應借款、以個人財產爲借款設立抵押、在離婚協議中確認存在相應共同債務等。
爲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債權人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以規避無法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風險。
此外,夫妻一方如果發現配偶未經自己同意對外舉債,應當明確告知債權人自己的反對意見,避免以自己名義向對方還款、同意清償等,以減少“被負債”情況的發生。
(二)家事代理之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條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如衣食住行、醫療、娛樂文化、子女的教育等,這部分費用是維繫家庭生活必要的開支。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債務金額是否明顯超出債務人或者當地普通居民家庭的日常消費水平。
(三)債權人舉證之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條是說,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纔可將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債“夫妻共同生活之債”比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範圍更廣,主要包括:購買房產或車輛供家庭使用、支付出國或私立教育費用、支付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等產生的債務。
2、基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判斷此類債務,須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及夫妻雙方在經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投資、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但所得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綜上,“假離婚”易弄假成真,以離婚逃避債務存在諸多風險,還望慎重。
在婚姻中,注意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防範另一方對外舉債的行爲,以減少揹負鉅額債務的風險,有相關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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