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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是否存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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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是否存在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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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可以未遂嗎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抽象危險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險犯有無未遂形態,在學說上存在否定說、折中說與肯定說之爭。

1、否定說認爲危險犯只有既遂形態,而沒有未遂形態存在。持否定說的學者一般認爲,危險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爲危險狀態不僅是犯罪既遂的標準,也是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危險狀態出現,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存在未遂等形態的餘地。如有學者指出:“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一定的危險狀態)作爲構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還有學者認爲,危險犯在本質上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只不過透過立法者的擬製和承認而成爲獨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沒有成立未遂的餘地。

2、折中說認爲只有部分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對於哪些危險犯有未遂形態則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爲,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險犯沒有未遂。其立論依據爲,具體危險犯以發生一定的危險爲要件,當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了具體危險犯的行爲,卻沒有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時,就成立具體危險犯的未遂。而抽象危險犯則不以發生現實的危險爲必要,與單純行爲犯相近似,通常不認爲有未遂存在。第二種觀點認爲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3、肯定說認爲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肯定說內部因爲理論基礎不同又區分爲兩種對立學說。第一種觀點認爲危險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