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錯誤,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的範圍法定,無論民事判決是否錯誤均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等等。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綜上訴訟,民事判決即使存在錯誤,也無法申請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