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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戶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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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戶申請理由
城鄉低保戶標準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原爲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法律規定: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1999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