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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去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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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去申請行政複議
要怎麼去申請行政複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複議。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
4、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打架鬥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