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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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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可以怎麼約定

(一)設服務期有何前提條件


1、出資招用。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發生費用,如外地人才落戶。


2、培訓。如員工是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或者參與學歷培訓、能力培訓、出國或異地培訓、進(研)修、作訪問學者等,企業爲其支付各種學雜費、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生活補貼。但是,職業技能培訓不能作爲設立服務期的培訓,如上崗培訓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對此概念可做以下把握:對單位來說有出資行爲,即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員工來說當是工資報酬以外的。總而言之,這種福利不是每個員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


(二)勞動合同與服務期約定是什麼關係


服務期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簽訂。服務期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附隨合同。因此,不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服務期協議


(三)勞動合同期限少於服務期期限,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爲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係終止。


(四)服務期賠償如何界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定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又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推定服務期爲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對服務期限沒有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不超過5年爲限;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但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的,不予支援。


(五)哪些情況不能收取培訓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當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時,用人單位不應收取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也不包括進單位的“入門教育”,不包括組織調動,單位爲調整人員和崗位而進行的轉崗培訓。


現實中,不是所有的單位都會與勞動者就服務期作出約定的,自然在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那麼在勞動合同中才需要作出相應的約定。至於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該如何操作,上文中小編已經爲大家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假如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