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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稅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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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稅申請破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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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和清償


1、稅收債權的申報。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在新《企業破產法》下,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也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法院進行申報。

2、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國家稅款在企業破產中是作爲第二清償順序優先受償的。

3、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因此,作爲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後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併作爲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於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爲除斥債權,而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4、破產對稅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一旦進入破產程序,稅務機關對於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