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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有爭議該怎麼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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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有爭議該怎麼確權
承包地有爭議該怎麼確權
承包地有爭議如何確權
1.第一解決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第二解決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第三解決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變土地原有的現狀。
實際上,土地確權處理過程中,還有經以下六大基本原則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六大基本原則
1.承包的用地面積小於實際用地面積的情況以實際情況爲標準。
2.已被合法佔用並拿到補償的土地直接從確權登記的土地面積上減出來。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確權,比如:荒廢已久的土地就不計算在內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況處理,什麼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組內所建公路、機耕路、塘、壩、渠、學校、辦公室等生產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
其中處理分爲兩點:已辦理徵用手續並給與補償的,不在計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補償的,仍按原農村二輪可承包面積確權登記,在到戶清冊備註欄中註明情況。
5.二輪承包後村裏又有調整過土地的,這個處理方法是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組織實行民主協商解決,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6.未獲得審批而先出行建設改變用途的,一律不予進行確權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7.個別地方置農戶的合法權益於不顧,擅自收回他們承包的土地,引起這些農戶的強烈不滿。今天透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禁止這種作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8.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對於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
9.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