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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逃逸保險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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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逃逸保險賠嗎
司機肇事逃逸保險賠嗎
 司機事後逃逸保險公司不可以不賠償。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六)項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由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退一步說,即使屬於,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應以《侵權責任法》爲準。

至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雖然規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爲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定,從此條款並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第三者商業險不同於“交強險”,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既然法律無明確規定,那麼主要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有,應從其約定。本文案例二的李某與保險公司在簽訂第三者商業險合同時,有明確的約定,且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予以明確的提示與說明,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此種情形下,依據民事自治原則,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約定。

保險合同只能約束簽訂合同之雙方當事人,不能爲第三人設定義務。案例二中,若受害人劉某以李某、保險公司爲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對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對發生交通事故後至被保險人逃逸前所產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爲而免責,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保險公司反而會從中獲益,這並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更何況第三者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