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能夠並審嗎?
通常不能夠,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限定也有例外。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做法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做法的執行會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做法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導致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限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能夠申請複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