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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試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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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試用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工資範圍是什麼呢?
1、工傷賠償和經濟補償工資計算基數應是“應得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爲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工傷賠償和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應得工資”作爲計算基數。 2、工傷賠償和經濟補償工資計算基數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卹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3、對於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在提供勞動、履行職務過程中所指出的必要費用而作出補貼,該種補貼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對此應區分不同的情況對待:(1)如用人單位所支付的補貼屬於實報實銷,根據勞動者實際支出數額來定期支付的,該種補貼屬於用人單位公務支出,不能納入勞動者的工資範圍:(2)如用人單位所支付的補貼屬於定期定額發放,與勞動者是否存在該項支出或該項支出的數額沒有必然聯繫的,該種補貼應視爲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性的津貼補貼,應納入工資計算的範圍。(摘自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新編勞動爭議審判實務》)。以上就是關於工傷保險條例工資範圍是什麼的具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