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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追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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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追訴條件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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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追訴

一 、變造貨幣罪數額限制多少錢應予追訴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構成條件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爲。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僞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爲。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爲,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後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爲,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爲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僞造貨幣的數量相提並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於僞造貨幣罪。儘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爲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問題上,變造貨幣與僞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爲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爲基本的材料,透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升值的行爲。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塗改變爲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後變爲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爲。

變造貨幣,從廣義上來講,應屬於僞造貨幣的一方式,因爲經過變造的貨幣已不會再是起初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假充真的假幣,但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者的行爲方式還是有着明顯的區別。變造的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對其所進行的加工與改造而使其增加數量、面值的行爲,無論其如何加工處理,變造後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貨幣即被加工對象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僞線、油墨、顏色、圖案等。其是一種在貨幣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貨幣變爲多量的貨幣的行爲。而僞造貨幣則不同,它是從無貨幣到有貨幣 爲。採用將一些非貨幣的物質材料經過一系列的諸如複印、影印、描繪等方法而使其變成貨幣的行爲,有的僞造不需要使用貨幣,如利用報紙、繪畫、凹縮印本剪裁粘貼假幣就可不利用貨幣;有的雖然要利用貨幣,如用彩色複印機複印,用照相機拍攝而製成假幣等,但無論是利用貨幣還是不利用貨幣僞造貨幣,僞造後的貨幣都不會有原有貨幣的成分。再從產生和後果看,僞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進行,但變造就難以做到,因此,前者產生的數量常常要比後者大得多,並且由於僞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進的技術設備,而變造行爲則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爲,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僞造的要比變造的象得多。爲此,將兩種行爲分別規定爲不同的犯罪,並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規定不同刑罰,顯然有着其內在的必然性。

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爲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爲“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爲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貨幣數額應該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爲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爲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爲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爲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爲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爲人如果僅僅是爲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爲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爲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爲的認定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