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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作爲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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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作爲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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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有沒有介紹政府能否作爲擔保人

《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爲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目的而開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針對政府能否作爲擔保人,你可以看上面《擔保法》的相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