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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字號相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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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字號相同侵權
字號名稱與商標相同是否侵權

字號名稱與商標相同是侵權,根據商標有關規定,對於商標侵權行爲,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如下處理措施:


(1)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 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 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 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爲的,或者侵權利行爲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商品;


(6) 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於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後,其商標侵權行爲也就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爲這類侵權行爲可以具體分解爲以下四種: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第一種行爲是假冒行爲,其餘三種是仿冒行爲。


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