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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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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反訴
在我國的案件離婚糾紛反訴存在嗎?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後,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爲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 反訴具有以下特點: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本訴的原告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仍然是本訴的被告。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既是相互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3、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吞併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係爲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係關連的財產關係和撫養關係,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併。從另一外角度出發,離婚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離婚訴訟就是上述所說的三訴合併;狹義的離婚訴訟是單指解除婚姻關係。我國離婚訴訟是廣義的離婚訴訟。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請求判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常常提出原告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原告起訴只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未提出請求,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了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請求;原告只對一部分財產提出請求,對另一部分沒有提出請求,被告對此提出了請求;原告要求分割債權,被告提出還有債務,請求分擔等等,被告提出的這些請求能否以反訴對待呢?觀點不一,有人認爲應當以反訴對待,因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對被告的請求不以反訴對待,即進行實體上處理,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對被告的請求進行實體處理,唯以反訴處才爲適當。 筆者以爲:首先,根據訴訟法精神,在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所涉及的三個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訴的合併,它是爲法律所規定,對此法官沒有自由權。除當事人合意方可分離。這就說明無論原告請求與否,人民法院都應主動從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及財產三個方面進行審理。 其次,與婚姻關係相關連在三個方面的事實,構成離婚案件事實的整體,法律要求原告在訴訟中必須就三個面事實進行全面陳述,並提出其對三個方面的意見,對此原告別無選擇。否則就會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原告只請求三個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視爲其對事實陳述的不完整或請求不完整,也可以說是對事實的隱瞞。被告提出的請求從形式上看與反訴很相似,但實質上是對實事的補充或對原告的反駁。 第三、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吞併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的請求,並不能達到抵消、吞併本訴原告主張的目的。 第四、反訴請求是獨立的,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既是相互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的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三是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而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提出請求,如果原告撤訴,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請求也就終結審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訴方能進行審理。 對於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以受到性虐待爲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要求退還禮金的幾種情況,筆者的理解如下: 第一種類型確不屬離婚案件所涉及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其請求是獨立的。但我國婚姻法規定將婚內傷害與離婚合併審理,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前,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均以與離婚不屬同一民事法律關係,告知另案起訴,從這一點來說也不是反訴。新婚姻法實施之後法律規定與離婚合併審理,即然是合併那也不是反訴。但從更深層理解,對於以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如:1、無過錯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賠償請求應當同時提出。因此認爲,無過錯方不提出離婚請求,就不能單獨提起賠償請求;如離婚時不提出賠償請求,離婚後也不能再提出賠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賠償請求不是獨立的訴訟。2、無過錯方是離婚案的被告時,如其不同意離婚,而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被告的請求被駁回;法院判決離婚時,對被告的賠償請求作出實體判決。如無過錯的被告同意離婚,同時請求賠償的,一併處理;同意離婚而未提出賠償請求的(和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的)離婚後一定時間內可以另行起訴。這時候賠償請求可以是一個獨立的訴訟。3、如果出現有過錯方起訴離婚後,無過錯方提出了賠償請求,而後有過錯的原告撤回了起訴(或者依規定對原告的訴訟作按撤訴處理時),法官對被告的賠償請求會如何裁處呢?不了了之嗎? 所以感到離婚中的無過錯的被告提出的賠償請求與現在關於反訴的特徵是不太相符的,作反訴似有不通之慮。但如認爲是獨立之訴合併審理,這樣理解也有不周全之處。離婚案中的賠償請求是一種特殊的狀態,可以因此而設特別的規定,或者因此而豐富對訴訟有關規定或制度的理論創新和制度。 關於第二種類型,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是兩個不同的訴,被告提出這個請求的話,應中止離婚訴訟,告知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也不屬反訴。 第三種類型類同於第一種。 綜上筆者認爲對於被告提出的請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前,不宜以離婚糾紛反訴 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