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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抵押物被徵用、滅失或被毀損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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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抵押物被徵用、滅失或被毀損了該怎麼辦
抵押貸款抵押物被徵用、滅失或被毀損了該怎麼辦
關於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存在可以分爲三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於抵押人的行爲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第二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爲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爲其他形態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的價值應當爲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爲實現債權的擔保。第三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爲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徵用是指國家爲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有償地、強制性地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徵爲國家所有的行爲。例如,國家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此,抵押物被徵用的,抵押人將得到補償費,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補償費應當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於抵押物的補償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