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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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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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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裁定書

不予受理起訴裁定書
(××××)×行×字第××號
起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訴狀,……(概括寫明起訴的事由)。
經審查,本院認爲,……(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寫明引用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記員 ×××
以上是刑事駁回上訴裁定書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