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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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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場所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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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哪裏



    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