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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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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作出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儘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爲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透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爲人的多個處罰合併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行政拘留是指我國的相關犯罪人,在違反我國的相關行政法律,有相應的辦案機關和相關的行政機構對這類人實施的行政處罰。我國對這類人實施相應的拘留在拘留所內執行,與同等的犯人關在一起,以保證我國的法律公平性和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