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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名譽權和姓名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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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權名譽權和姓名權的區別
榮譽權、名譽權和姓名權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其特徵有二:其一,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的本身及榮譽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二,榮譽權既是一種既得權,也是一種期待權。


榮譽既得權表現爲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佔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一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榮譽期待權,即榮譽獲得權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獲得權指向的對象也是榮譽,因此不影響榮譽權客體的一致性。


任何個人、媒體,不得發佈捏造虛假資訊、刊登誹謗新聞,否則構成侵犯榮譽權。如果是真實新聞事件發佈,或辱罵對方,則不構成侵犯榮譽權。


名譽作爲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