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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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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和管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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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無罪和免予刑事處罰有區別嗎

免於刑事處罰和無罪的區別:

1、兩者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2、兩者的所適用的條件不同

《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即當法律規定爲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

3、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爲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免於刑事處罰仍構成刑事犯罪,會保留案底。

無罪判決的法律後果是:當嫌疑人被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無罪,當然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