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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沒有侵權行爲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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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沒有侵權行爲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沒有侵權行爲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沒有侵權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如用人單位的無過錯替代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