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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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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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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秦皇島承包了土地,秦皇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客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於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徵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包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於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的後果不堪設想。鑑於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透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