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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應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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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應該如何做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應該如何做呢
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有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健康或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從而有效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被監護人出現監護真空的困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
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