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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住院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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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住院報銷
工傷保險住院報銷範圍
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對於工傷保險住院報銷範圍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據以下內容:

1、目前正常繳費單位的工傷職工醫藥費用按景勞社[1997]5號規定:按費比例段報銷:分別爲95%、90%、80%和70%,差額部分由單位承擔。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工單位一次性向工傷經辦機構繳納1—4級傷殘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根據我市退休工殘人員平均費用狀況,暫定爲103000元。 3、職業病退休工作病故後,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鑑定爲1—4級工傷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景勞醫[2006]4號檔案精神執行,爲社平工資的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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