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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婚姻法撫養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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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婚姻法撫養費的判定
哺乳期離婚的撫養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是可以利用訴訟的程序來進行解決,如果女方還在哺乳期要離婚的話,那麼法院在考慮的時候就會多一些,最主要的就是孩子的問題,如果一審離不了,那麼還可以再進行起訴,但要有相關的證據,並且雙方已經協商好孩子歸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