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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仲裁結果不服能向法院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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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仲裁結果不服能向法院訴訟嗎
經濟仲裁結果不服能向法院訴訟嗎
1、仲裁以“一裁終局”爲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爲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將不再受理審查。
2、《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