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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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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確定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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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確定合同的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的相關約定,必須與違約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的相關約定,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