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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法對質保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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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法對質保期的規定
招標法對質保期的規定具體是什麼呢,謝謝

《合同法》第158條對質保期的規定: 招標法對質保期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爲準;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