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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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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的認定
犯罪情節輕微的認定
關於犯罪情節輕微的認定的有關內容,(一)、對法定犯罪情節輕微的分析。根據刑法第13條,犯罪應是依照法律應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此條並沒有規定:有危害社會的行爲,但是情節輕微,依照法律可以不受刑罰處罰的,是否是犯罪刑法第37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根據這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應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侵犯了法益,該行爲亦符合了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爲。但因爲侵犯法益的程度較輕,情節輕微,可能需要進一步判處刑罰,也可能不需要判處刑罰。需要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來決定。

(二)、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基本範圍分析。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哪些行爲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但從刑法規定來看,犯罪情節輕微的範圍屬於基本犯罪範圍,不包含結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入罪刑範圍,屬於基本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它與犯罪情節輕微是犯罪行爲程度深淺的不同面。我們不可能要求一種犯罪行爲既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又屬於結果加重犯。

(三)、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同狀態和處理分析。犯罪情節輕微包括犯罪的事實情節亦包括量刑情節。其中事實情節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只包含基本型。量刑情節則包括法定的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亦包括酌定的輕微犯罪情節。也就是說,我們拿什麼來評判這個犯罪行爲是否屬於情節輕微犯罪行爲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這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事實情節由法律直接規定,由法律規定行爲人應定什麼罪,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規定,不屬於結果加重犯,這是犯罪情節輕微滿足的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定罪是爲進一步的處罰提供依據。如果在給予行爲人處罰時,衡量其情節,法律評判應給予其最輕或較輕的處罰,則我們就認爲行爲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但因爲犯罪行爲的情節複雜多樣,受多種因素影響,所以法律也只能規定其主要的常見的情節狀態,對於其它如心理表現的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因爲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只能酌定衡量。所以情節輕微的犯罪量刑情節既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有立功、自首等情節,未成年犯罪,從犯等。亦包括酌定的量刑情節,則與行爲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的目的與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