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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被拐賣兒童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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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被拐賣兒童的罪名
收養被拐賣兒童
收養或購買被拐賣的兒童,按照當前的刑法,是有罪的。但若對收買的兒童沒有摧殘、虐待行爲,還把孩子養大,應對從輕處罰,一般會除以緩刑。

但是,具體到個案,要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定罪與非罪,以前對以撫養爲目的收買兒童,未加虐待的,不認爲是犯罪。

所以,要看當時是哪一年,選擇使用當時生效中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30條第二、三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爲或者與其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收養被拐賣兒童 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