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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納稅申報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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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納稅申報行政複議
納稅人如何進行稅務行政複議啊?
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稅務行政複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複議範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稅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行爲;強制執行措施;稅務行政處罰;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行爲;收繳、停發發票行爲;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或不依法確認擔保有效的行爲;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爲;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其他具體行政行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認爲不合法提出的複議申請。 (二)複議管轄。稅務行政複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管轄。具體規定有: ①省級以下各級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其上一級機關爲行政複議機關;省級稅務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還可以是省級人民政府)爲行政複議機關;計劃單列市由省級稅務機關爲複議機關。 ②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國家稅務總局爲行政複議機關。 ③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其主管稅務機關爲複議機關。 ④對扣繳義務人或接受稅務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作出的扣繳稅款或代徵稅款行爲不服申請的複議,由主管該扣繳義務人或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爲複議機關。 ⑤對國、地稅(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