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駕駛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爲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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