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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沒簽字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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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沒簽字承擔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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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擔保沒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

擔保人沒有簽字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是符合擔保的條件。欠條上明確了他是‘擔保人“身份,即使沒有擔保條款,也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如果,沒有明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擔保人身份,只是在欠條上籤了個字而已,那麼,則不需要償還。簽訂借貸者與銀行貸款的合同,簽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應,沒有簽字就不是此次的擔保人,當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需要滿足:

1、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3、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法人;

4、與本案無牽連;

5、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8、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