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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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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迴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一)集體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參加集體協商;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集體協商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
2、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爲;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風險提示: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