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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指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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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指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
指定機構

依照《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規定,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據《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按照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辦理。但這僅對未發生訴訟的情況而言,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就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


非訴訟的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爲指定機構的所在單位、所在居委會和所在村委會(以下統稱有關組織)處於一種特定的法律地位。這就是不僅在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有權也有義務爲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而且當某種情況出現時,還必須擔任某個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故本文稱之爲法定義務、法定監護人。


因爲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無法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負責,國家也是爲了保障他們的權益,不僅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同時也要求必須有監護人進行監管和保護,如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父母都無法擔任監護人,那麼相關部門也有權利和義務去重新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