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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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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的規定
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的規定
第一,離婚時財產的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以約定爲準。
2、雙方透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爲準。
3、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婚前財產或是婚後屬於個人的財產,均歸個人所有。
第二,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如下: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如果有其他不適宜隨母親生活的原因,也可隨父親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三、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