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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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