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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虛假破產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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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虛假破產罪的規定
《刑法》關於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291條之1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本罪的對象是必須特定的,即恐怖資訊。所謂恐怖資訊,是指足以使社會公衆產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和科研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資訊。


因此,只要足以使社會公衆產生恐懼並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引起公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資訊,都可以認定爲《刑法》第291條之一款規定的“恐怖資訊”。對於編造虛假恐怖資訊並故意傳播所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行爲,認定爲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即可。此罪是結果犯,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一般可以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恐慌程度等方面認定。


從我國《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規定來看,此罪非行爲犯,而是結果犯,即行爲人實施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行爲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一些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行爲,不宜認定爲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行爲人處以行政處罰,如給予行政拘留或罰款等。


由於《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均未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刑法》規定、刑事政策等具體掌握。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行爲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隋資訊致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常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斷一定時間;或者因行爲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引起一定區域內的社會公衆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脅,無法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或者因行爲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導致公安、武警、衛生檢疫等國家職能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干擾、破壞,如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員對可疑區域進行查爆排險的,等等,可以認定爲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觸犯刑法,予以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出於善意關心和提醒等原因而發佈和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爲,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行政處罰,但不應按犯罪處理。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判多少年?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