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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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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的賠償範圍
農民工工傷的賠償範圍
農民工工傷的賠償範圍:
1、工傷職工到指定醫院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本市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勞保醫療及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醫療期。工份醫療期的時間由企業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爲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爲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