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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的連帶債務責任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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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的連帶債務責任是哪些
共同債務的連帶債務責任是哪些

連帶債務責任的效力,一爲其對外效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二爲內部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
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爲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
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就形成了清償債務的債務人的求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