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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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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工作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稽覈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履行對各金融機構業務工作進行稽覈的職責,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爲了保證金融業務活動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發展,各級人民銀行對各級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保險公司、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稽覈。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5-07-05

實施時間:1985-07-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履行對各金融機構業務工作進行稽覈的職責,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爲了保證金融業務活動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發展,各級人民銀行對各級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保險公司、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稽覈。

第三條 人民銀行對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稽覈:

(一) 執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和金融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 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令、條例和中央銀行的各項規定的情況;

(三) 執行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外匯計劃和財務計劃的情況;

(四) 資金營運及經濟效益的情況;

(五) 人民銀行認爲需要進行稽覈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人民銀行對各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全面稽覈或專項稽覈。

第五條 爲了行使稽覈職能,各級人民銀行均需設立稽覈機構,配備不同級別的稽覈人員。在各級行行長領導下進行稽覈工作。

總行設稽覈司,配備若干司局級、處級稽覈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設稽覈處,配備若干處級、科級稽覈員;

各地、市、州、盟分行設稽覈科,配備若干科級稽覈員;

各縣(市)支行設稽覈股,配備若干股級稽覈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設副行長級總稽覈。

第六條 人民銀行各級稽覈人員,分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並頒發由總行統一印製的稽覈證。

第七條 人民銀行稽覈人員在執行稽覈任務時有如下職權:

(一) 查閱被稽覈單位的各種憑證、賬薄和報表等資料;

(二) 檢查被稽覈單位的業務庫現金、 金銀、 外幣、有價券證和代理髮行庫的發行基金,必要時可以先封后查;

(三) 參加被稽覈單位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檔案;

(四) 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積極配合稽覈工作;建議有關單位對阻擾、拒絕和破壞稽覈工作的人員追究責任;

(五) 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被稽覈單位不正當業務活動的意見。

第八條 進行稽覈工作時,應確定稽覈對象和內容,擬定稽覈方案,指定負責人,經有關領導批准。稽覈人員應向被稽覈單位出示介紹信和稽覈證。

必要時可吸收被稽覈單位及其上級單位的稽覈人員參加。

第九條 每次稽覈工作終結時要寫出報告。對被稽覈單位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建議。對於違反國家政策法令需要採取停止貸款、收回貸款、凍結存款等經濟制裁的,應報派出行批准。對於情節嚴重必須勒令其停業的,應逐級上報總行批准。同時,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人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透過派出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被稽覈單位對處理意見如有異議,應提請上級人民銀行裁決。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稽覈人員,要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銀行對於稽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對於泄露國家機密,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應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爲便於稽覈工作,各級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業務部門應向同級人民銀行稽覈部門報送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外匯計劃、財務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月份、季度、年度會計報表等資料以及有關業務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各級稽覈部門對同級各金融機構的稽覈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各級稽覈部門對本系統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收支也進行稽覈。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