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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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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稅總局:2019年5月1日起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稅法相關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頒佈時間:2019-04-01

實施時間:2019-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爲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部分事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爲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爲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資訊、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爲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資訊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透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爲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字,相關資料原件爲外文文字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覈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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