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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人死亡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81W)

一、車禍致人死亡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車禍致人死亡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一)刑事責任方面:

1、《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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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責任方面:

1、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車輛的具體情況,賠償義務人有車輛駕駛人、車主。如果車輛屬於單位,駕駛人是執行職務行爲,則賠償責任由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如果駕駛人在駕駛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駕駛人追償。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負責賠付;如果機動車購買了三責險及其他險種,各個險種也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4、具體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二、車禍致人死亡的如何賠償

(一)賠償項目的問題。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普通老百姓喜歡用“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來作爲此項的權利主張的提法。而實際上,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規範的提法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只能主張一項,而司法解釋出臺之後,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並且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條款並列,說明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同時予以主張。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及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還有喪葬費的主張。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四)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主張和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車禍致人死亡的在生活中不少見,肇事人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車禍致人死亡的責任還是由公安交警大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認定,要是當事人對認定的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